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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高校毕业生积极就业政策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9日    阅读次数:3082
1、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2009年起,每年招募16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今明两年计划选聘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
今年面向全省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1.6万名基层中小学教师,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也可申请,高校毕业生到粤东西北农村中小学任教的,可享受“上岗退费”政策。
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工作,充实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工作队伍。
高校毕业生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工作满3年的,由政府全额返还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其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户口留在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户口所在地政府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免费代理。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考虑;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2、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超过上年度,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超过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珠江三角洲地区最长不超过6个月,粤东西北地区可放宽至1年。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粤东西北地区的补贴期限可放宽至1年。
3、企业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可获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岗前培训补贴和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鼓励重大科研项目带动就业
实施科技特派员助理制度,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采取科研助理等方式,积极吸纳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与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使其在1-2年内参与相关的科研项目或从事教辅工作,工作期间可签订服务协议,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列支。
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5、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空缺岗位或扩编岗位(除特定岗位外)应优先招收高校毕业生。其中,省直和市直机关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一般分别不低于50%和33%,并逐年提高比例;事业单位招收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均不低于30%。
6、服务基层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可加3分
对参加并完成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和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政府组织开展的服务基层专项计划的高校毕业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报考广东省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
7、困难企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可享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符合认定条件的困难企业,不裁减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可按实际参保的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人数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8、中介机构成功介绍毕业生就业可享职业介绍补贴
各类民营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9、试行注册资本零首期
2010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
10、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税费减免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可享受免收2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服务收费。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1、自主创业可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12、自主创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13、自主创业可享受创业服务和资助
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
创业成功后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资助额度为2000-3000元,粤东西北地区可提高至3000-4000元。
14、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平台
依托省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并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培训基地。
以开展科技发明类竞赛、创业项目大赛等多种形式,征集大学生科技创业优秀项目,选拔优秀创业团队,引导和资助高校毕业生带项目和团队到基地创业。
2009-2011年,重点扶持40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为2000名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组织6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
15、实施3年6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2009-2011年,全省将有5000家企业、科研机构、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可提供6万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实训,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不高于120%的生活补贴。
16、明确高校将就业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
高校就业指导教师享受学校教学人员的同等待遇。高校将就业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不少于38学时)列入教学计划。
17、改革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办法
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享受各项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18、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领取临时生活补助
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自登记失业当月起即可按月申领临时生活补助。
19、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功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的基金储备的前提下,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转入就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的落实。提取资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基金滚存结余部分的20%。省将调剂部分资金对财力较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20、政策适用范围
《通知》规定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可享受各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广东省户籍的省外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困难家庭毕业生是指符合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来源: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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